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加強事業廢棄物流向管控,於107年8月17日修正「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自108年至111年,共分4階段全面納管,取得許可營運之廢棄物清運車輛,需全數裝置即時追蹤系統(GPS)。

廢棄物清運車輛列管時程表:

列管時程 期數 列管之項目
108年6月30日前 第一期 載運附件一第39項至第52項廢棄物之清運機具
109年6月30日前 第二期
  1. 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機構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或輔導設置廢棄物清除 設施之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
  2. 載運附件一第53項至第59項廢棄物之清運機具
  3.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每月許可量2,000公噸以上者
110年6月30日前 第三期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每月許可量超過500公噸未滿2,000公噸者
111年6月30日前 第四期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每月許可量500公噸以下者

依廢棄物清運規範時程,於本年度(111年) 6/30前,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每月許可量「500公噸以下」者皆需安裝GPS並通過審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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